3.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按照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北京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与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怀来县分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延庆区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辅助工作。
2024年6月20日,两地执法人员对怀来县东花园镇大南辛堡村正在进行平整土地的12台装载机进行检查,发现7台装载机的排气烟度限值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0.5的限值标准,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超标车辆停止作业,立案处罚。
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标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对7位车主分别处以5000元整的罚款。
此次京冀联合执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案例,充分体现了两地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两地共同推进延怀两地移动源协同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异地传输,持续改善两地空气环境质量。
2024年7月1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交办的任务线索,对河北益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印染工序正常生产,且正在排放废水,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污水处理站治理工艺为:水解酸化+三级生化接触氧化+絮凝沉淀。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水解酸化池加酸罐和絮凝沉淀池添加絮凝剂罐未连接水池,且罐内无药剂,从现场使用痕迹看,已长期闲置。
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池最西侧排水槽内接入一根清水管,正在向污水排水槽内注入清水,混合清水后的污水经管道汇入废水在线监测采样探头处。
通过数据比对,注入清水后排放的废水各污染因子浓度明显低于絮凝沉淀池排水关于开元综合入口浓度,企业通过在排放污水中注入清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干扰、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采用“执法+监测”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同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会同公安机关周密部署、联合行动,真正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3.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6月12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立即对交办线索开展全面调查,协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要求,拟定调查取证证据清单内容。
为防止证据灭失(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长为两个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于6月13日对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月24日对该厂在线站房的视频硬盘进行了扣押。经对该企业2024年4月份以来的在线数据、视频等违关于开元综合入口法线索进行梳理,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及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17日9时至18时、4月20日17时至21日8时、4月27日0时至15时、4月27日22时至28日8时、6月5日18时至6日0时,将氨氮、总氮、COD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或标液瓶中保持监测状态,伪造在线小时。
经过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厂工作人员、第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参与了在线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5条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日将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立案),同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手段隐蔽,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为防止证据灭失,及时固定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案中,涉案人员较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打草惊蛇、相互串供,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办案,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做到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环节严谨。
严惩胜于说教,作为国有公益企事业单位,而且是重点排污单位,更应当以身作则,加强监管,严防“灯下黑”。
2024年4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月25日完成验收并公示。
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液压塑型/注射成型工序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去毛边工序关于开元综合入口配套使用的治理设施为两套旋风除尘器,检查时去毛边工序正在生产,两套旋风除尘器正常运行。
经查阅该公司《年产1200万件(套)机械配件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发现,关于去毛边工序的废气治理设施描述为“去毛边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且在“三同时”落实情况表中,去毛边工序的环境保护措施描述为“现有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已落实”。
该公司去毛边工序实际建设使用的旋风除尘器,与验收资料中描述的布袋除尘器明显不符,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中典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
深州市春晓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和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整,对该公司直接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万元整。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主体,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客观真实地开展验收工作,为了完善手续而敷衍应付验收,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于2024年3月12日对廊坊旭博涂立德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该企业现场提供一份检测报告(编号:CH-OBG-2401-123-1),检测机构为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样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检测报告上显示 DA002 排放口有非甲烷总烃的3组检测结果(实测浓度分别为 13.9mg/m³、13.4mg/m³、12.6mg/m³),但检测报告上无实际工况数据,原始采样记录单上也无工况数据。
通过查看厂区DA002排放口进口当天采样视频,两名采样人员于当日16:39-18:41对DA002排放口进口进行了流速检测,未对DA002 排放口的进口用气袋(2L)进行采样检测,属于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河北楚航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永清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参照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其他类)序号18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整。
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服务与支持,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科学准确地做好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可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该案中检测公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掩盖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其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生态环境部门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公平合法的商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2024年4月18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元综合体育app免费下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
通过调取该单位视频监控录像,对比监控视频检测管插入深度,发现部分车辆在检查尾气时,车辆全程插管深度均不足40cm,有的深度不足20cm,该单位尾气检测时检测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的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2.3.1.4“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 的规定。
该单位实施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第3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
随着环境保护监管力度的增强,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愈加隐蔽,一定程度上考验着执法办案人员的发现问题能力。
本次违法线索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证据判定违法行为,体现了环境执法中科技手段与执法效率的高效结合。
机动车检测机构负有规范检测的责任和义务,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检测。
合法合规的检测可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次的检查和处罚对本单位以及本行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强调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主动肩负环境保护主责。
2024年4月11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大屏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某平整土地项目现场有三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施工作业。
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第一台挖掘机(机械型号:日立ZX200-3G)和第二台挖掘机(机械型号:日立ZX200-3G)均为国家第Ⅱ阶段排放标准,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台挖掘机(机械型号:日立ZX210K-5A,功率120kW)为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第三台挖掘机进行检测。
经检测,第三台机械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0.63(m-1);检测结果超标。
该公司使用的三台挖掘机均为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的相关规定,使用2台以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5万元为基准,每增加一辆车的处罚金额增加0.5万元。
为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精度,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扎实推进执法监督工作。
本案件以平台监控大屏的监控视频为案件线索,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违法事实发生情况,确定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通过采用视频监控等方式,增强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为今后采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发现问题的能力拓宽了思路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