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元综合入口案例一:池州市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花园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花园吴石灰石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3 月 7 日,青阳县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2023年6月11日动火作业记录操作人为电工王某某且公司2023年的零星电焊作业均由其操作。王某某持有电工证,但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青阳县花园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对安徽泽加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举报核查。核查中发现:安徽泽加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厂区有3名电焊工从事电焊作业,其中刘某持有焊工证,王某、汪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电焊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安徽泽加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东至县强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无特种作业证,存在无证上岗行为。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承接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目录的通知》(东政秘〔2023〕16号)要求,该行政处罚事项已赋权乡镇关于开元综合入口,东至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案件有关线索材料移交至张溪镇人民政府。
查处理由及结果:东至县强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有关规定,张溪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贰万元(¥2000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